如何区别第二审程序和第一审程序?


在法律诉讼中,第二审程序和第一审程序是两个不同的阶段,它们有诸多方面的区别。 首先,程序发生的原因不同。第一审程序是基于当事人的起诉权和法院的管辖权而发生。也就是说,当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就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受理后便启动第一审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一定条件,例如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等。而第二审程序是基于当事人的上诉权而发生。当事人如果对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未生效判决、裁定不服,在法定上诉期限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就会启动第二审程序。 其次,审理的对象不同。第一审程序审理的对象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益争议,法院要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行认定和裁判。而第二审程序审理的对象是第一审法院作出的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第二审法院不仅要对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权利义务关系进行审查,还要审查第一审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 再者,适用的程序不同。第一审程序包括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普通程序相对复杂,适用于一般的民事案件;简易程序则较为简便、快捷,适用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第二审程序没有简易程序,只有普通程序,且审理方式有开庭审理和不开庭审理两种。一般情况下,第二审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另外,裁判的效力不同。第一审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在法定上诉期限内不发生法律效力,只有在上诉期限届满当事人未上诉,或者上诉后又撤回上诉的情况下,才发生法律效力。而第二审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再上诉。 最后,审限也不同。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而第二审民事案件,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