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是否可以不举证?


在法律中,当事人是否可以不举证,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举证责任”这个概念。举证责任,简单来说,就是在打官司时,当事人需要拿出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是真实、合理的。如果不能提供足够的证据,就要承担可能败诉的风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这就是我们常说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也就是说,如果你在法庭上提出了一个观点或者诉求,那么你就有义务拿出相应的证据来支持它。 一般情况下,当事人是不可以不举证的。比如在合同纠纷中,如果你起诉对方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那么你就需要提供合同、对方违约的相关证据等。要是你不举证,法庭就没有办法认定你的主张是真实的,很可能会判决你败诉。因为没有证据,法官无法了解案件的真实情况,只能依据现有的证据来做出判断。 不过,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当事人可以不举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三条规定,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一)自然规律以及定理、定律;(二)众所周知的事实;(三)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四)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五)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六)已为仲裁机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七)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但是,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除外;第五项至第七项规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也就是说,如果案件涉及这些情况,当事人就不用专门去举证证明这些事实。 另外,在某些特殊类型的案件中,举证责任会倒置。比如在环境污染侵权纠纷中,由污染者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在这种情况下,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就不需要对因果关系等进行举证。 总之,当事人是否可以不举证不能一概而论,要依据具体的法律规定和案件情况来确定。在打官司时,当事人最好了解清楚自己的举证责任,积极收集和提供证据,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