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当事人行使探视权只能看看吗?

我离婚后孩子归对方抚养,我有探视权。但现在对方觉得我行使探视权就只能看看孩子,不能有其他互动,比如带孩子出去玩等。我想了解下,从法律上来说,行使探视权真的就只能看看孩子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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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探视权规定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探视权,也被叫做探望权,指的是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一方,依法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进行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这一权利的设立,主要是为了保障未成年子女能有正常的父母关爱,让孩子在不完整的家庭结构中,依然能感受到来自父母双方的关怀,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和情感发展。 从法律规定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明确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这就表明,探视权并不局限于简单的“看看”孩子。 探视权的行使方式其实是多样的,具体要根据双方的协议或者法院的判决来确定。常见的方式有看望式探视和逗留式探视。看望式探视,就是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到子女居住的地方进行探望,比如到对方家里或者指定的地点,和孩子见见面、说说话,这种方式一般时间较短、比较灵活。而逗留式探视,则是在约定或法院判定的时间内,由探视人领走并按时送回被探望的子女,比如带孩子回家住几天、出去旅游等,这种方式能让父母与子女有较长时间的相处,增强彼此的感情。 在实际生活中,如果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限制探视权的行使,只允许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看看”孩子,而剥夺了其他合理的探视方式,这可能会侵犯对方的探视权。遇到这种情况,双方首先可以进行友好协商,重新确定探视的方式和时间。如果协商不成,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保障自己合法的探视权利。同时,如果在探视过程中,出现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的情形,比如探视方有暴力倾向、吸毒等不良行为,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也可以向法院申请中止对方的探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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