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未经同意切除坏死肾脏,患者能否要求医疗损害赔偿?


在医疗过程中,医院未经同意切除坏死肾脏,患者是否能要求医疗损害赔偿,需要从多个方面进行分析。 首先,我们要明确医疗行为中的知情同意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这意味着,医院在进行手术等重要医疗行为前,有义务告知患者相关情况并获得同意。 在姚某诉某县人民医院的案例中,医院未经同意切除坏死肾脏,这显然违反了知情同意权的规定。然而,是否构成医疗损害赔偿,还需要看医院的行为是否造成了损害后果。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过错、患者受到损害、过错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如果医院切除坏死肾脏的行为虽然未经同意,但从医学角度看,该切除行为是必要的,且没有对患者造成额外的损害,比如没有影响患者的身体健康、没有导致其他并发症等,那么患者要求医疗损害赔偿可能不会得到完全支持。但医院的这种未经同意的行为仍然侵犯了患者的知情同意权,患者可以要求医院承担相应的责任,比如进行道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相反,如果医院的切除行为不仅未经同意,还因为操作不当等原因给患者造成了额外的损害,比如引发了感染、损伤了其他器官等,那么患者就可以要求医院承担医疗损害赔偿责任。患者可以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等费用。如果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在遇到类似情况时,患者应当及时收集相关证据,如病历、检查报告、手术记录等,以便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可以与医院进行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