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处罚过的非法经营数额能否作为未经处理的犯罪数额予以累计计算?


在探讨行政机关处罚过的非法经营数额可否作为未经处理的犯罪数额予以累计计算这个问题时,我们需要从法律的规定以及司法实践的角度来进行分析。 首先,我们来明确一下非法经营罪。非法经营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从事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对非法经营罪作出了明确规定,列举了几种常见的非法经营行为,比如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等。 对于数额的计算问题,《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等相关司法解释中涉及到了非法经营罪的立案追诉标准,通常会以经营数额或者违法所得数额等作为衡量情节是否严重的依据。 从原则上来说,行政机关处罚过的非法经营数额一般不应再作为未经处理的犯罪数额予以累计计算。这是因为行政机关对非法经营行为进行处罚时,已经对该行为及其涉及的数额进行了处理,遵循“一事不再罚”的原则。“一事不再罚”原则的核心意思是,对于同一个违法行为,不能给予两次以上相同种类的处罚。行政机关的处罚和刑事处罚虽然性质不同,但对于同一笔非法经营数额,如果已经经过行政处理,再将其完全重复纳入刑事犯罪数额累计计算,可能会导致对行为人过度处罚,不符合法律的公平正义原则。 然而,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可能存在例外。如果行政机关的处罚存在错误,或者行为人故意隐瞒部分非法经营事实,导致行政机关在处罚时未能全面掌握其非法经营的情况,那么对于未被正确处理的部分数额,是有可能作为未经处理的犯罪数额予以累计计算的。另外,如果前后的非法经营行为具有连续性、关联性,虽然之前经过了行政处理,但从整体上看属于一个持续的非法经营过程,司法机关也可能会综合考虑将相关数额累计计算。 在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会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来判断是否对行政机关处罚过的非法经营数额进行累计计算。这些因素包括行为的性质、情节、时间跨度、行政处理的合法性和合理性等。如果涉及到此类问题,建议当事人及时咨询专业的法律人士,以便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