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人身损害案件能否进行风险代理?

我遇到了人身损害的情况,现在想找律师帮我处理,但听说有风险代理这种方式。我不太清楚人身损害案件适不适合风险代理,想了解下法律上是怎么规定的,这样我在找律师时能心里有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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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人身损害
  • #风险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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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人身损害案件能否进行风险代理之前,我们需要先明确风险代理的概念。风险代理是指委托代理人与当事人之间的一种特殊委托诉讼代理方式。在这种方式下,委托人先不预先支付代理费,而是在案件执行后,按照执行到位债权的一定比例付给代理人作为报酬。如果败诉或者执行不能,代理人将得不到任何回报;若债权执行到位,被代理人则要按照约定的高额比例支付给代理人费用。 根据《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时,委托人被告知政府指导价后仍要求实行风险代理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然而,该办法同时规定了一些禁止实行风险代理收费的情形。其中就包括婚姻、继承案件;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等。 对于人身损害案件来说,它是一个较为宽泛的概念,要判断能否进行风险代理,关键在于是否涉及财产关系以及是否属于禁止范围。一般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比如因交通事故、故意伤害等导致的人身损害赔偿,通常是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委托人在被告知政府指导价后仍要求实行风险代理,律师事务所是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的。 但是,如果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涉及到上述禁止风险代理收费情形中的项目,例如工伤赔偿中请求支付工伤保险待遇部分,那么这部分就不能实行风险代理。因为法律之所以对这些特定类型的案件禁止风险代理,是为了保障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防止他们因为经济压力而陷入不利的境地。 综上所述,人身损害案件部分情况下可以进行风险代理,但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在选择风险代理时,一定要充分了解自身案件的性质以及法律规定,谨慎做出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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