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只有唯一住房时原告能否申请保全?


在司法实践中,当被告仅有唯一住房时,原告是有可能申请保全该住房的。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财产保全这个概念。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简单来说,就是怕对方在官司还没结束前把财产转移了,导致最后判决下来没办法执行,所以先把财产控制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的身份、送达地址、联系方式;请求事项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请求保全数额或者争议标的;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或者具体的被保全财产线索;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财产信息或资信证明,或者不需要提供担保的理由;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对于被告唯一住房能否被保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也就是说,虽然被告的唯一住房可能是其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法院还是可以进行保全查封的。不过,在执行阶段会有一定限制,不会轻易对其进行拍卖、变卖或抵债,要保障被告及其所扶养家属的基本居住权利。 在实践中,如果原告能够证明该住房超出了被告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必需的范围,比如房屋面积过大、价值过高等等,法院也可能会支持对该房屋进行保全,甚至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进行执行。同时,如果原告申请保全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降低了法院的风险,法院也更有可能受理原告的保全申请。所以,被告只有唯一住房时,原告一般是可以申请保全的,但具体是否会得到法院支持,还需要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及法院的判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