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调解结案后原告能否重新起诉?
我之前打了一场行政诉讼,最后通过调解结案了。但现在我觉得调解结果不太公平,心里很纠结。我想知道,在行政诉讼调解结案之后,我还能不能重新去法院起诉啊?我担心自己错过了维权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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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诉讼中,调解结案后原告能否重新起诉,这需要依据具体的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来判断。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行政诉讼调解。行政诉讼调解是指在行政诉讼过程中,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当事人就有关行政争议进行协商,从而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活动。与民事诉讼不同,行政诉讼的调解有一定的限制范围,通常适用于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是,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合法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当行政诉讼通过调解结案后,如果原告想要重新起诉,一般情况下是不被允许的。因为调解协议是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并且经过了法院的确认,具有法律效力。一旦调解书生效,就意味着双方当事人已经就争议事项达成了一致,并且同意按照调解协议的内容履行各自的义务。 不过,也存在特殊情况。如果原告能够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规定,那么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在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再审申请。如果再审申请被法院受理并经过审查,确实存在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内容违法的情况,法院可能会撤销原调解书,重新审理该行政诉讼案件。 总之,行政诉讼调解结案后,原告一般不能重新起诉,但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可以通过申请再审来寻求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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