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质权和留置权能否在一个标的物上并存?

我有一批货物,之前把货物质押给了甲,后来因为货物保管的问题,又被乙留置了。我就想问问,质权和留置权能在我这批货物上同时存在吗?这种情况法律是怎么规定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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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质权留置权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探讨质权和留置权能否并存于一个标的物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质权和留置权的基本概念。质权是指债权人占有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财产,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简单来说,就是你把自己的东西交给别人作为债务的担保,如果还不上钱,对方就可以处理这个东西来获得赔偿。例如,张三向李四借款,把自己的汽车交给李四作为质押,这就是质权的一种体现。而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比如,甲把自己的自行车交给乙修理,修理好后甲不支付修理费,乙就可以留置这辆自行车。 从法律规定和实践来看,质权和留置权是可以并存于一个标的物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并没有明确禁止质权和留置权的并存。在一些情况下,由于标的物的流转和不同法律关系的产生,就可能出现质权和留置权同时存在于一个标的物上的情形。例如,出质人将质物交付给质权人后,质权人又将质物交给第三人保管,因质权人未支付保管费用,第三人就可以依法留置该质物。此时,质权和留置权就并存于该质物之上。 当质权和留置权并存时,关于优先受偿顺序的问题,根据《民法典》规定,同一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这是因为留置权往往是基于对标的物进行了增值或者保管等行为而产生的,赋予留置权优先地位,更有利于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也符合公平原则。比如上述例子中,若质权人一直不支付保管费用,在实现权利时,保管人(留置权人)就可以优先于质权人从该质物的变价款中受偿。 综上所述,质权和留置权是能够并存于一个标的物上的,并且在并存时留置权具有优先受偿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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