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确切证据警察可以抓人吗?
我在街上看到警察带走了一个人,感觉他们没什么证据就把人带走了,我就想了解下,在法律上,没有确切证据的情况下,警察到底可不可以抓人呢?这方面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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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层面,没有确切证据时警察是否可以抓人,需要分不同情况来看。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抓人”在法律上一般指的是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常见的措施有传唤、拘传、拘留等。 对于传唤和拘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也就是说,在这种情况下,警察不需要确切证据,只是为了了解相关情况而让当事人到指定地点接受询问。 而对于拘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这里要求警察有一定的线索或证据表明当事人可能涉及犯罪,但并不要求证据达到足以定罪的“确切”程度,只是一种基于合理怀疑的先行限制人身自由措施。 所以,没有确切证据时警察在符合法定条件下是可以采取一定措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但这些措施都有严格的法律程序和条件限制,目的是保障社会秩序和打击犯罪,同时也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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