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交警部门调解达成的协议能否推翻?

我之前和对方在交警部门的调解下达成了赔偿协议,但后来发现赔偿金额不合理,我觉得自己吃了亏。现在想知道这个在交警部门调解下签的协议能不能推翻,有什么办法可以推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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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协议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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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交警部门调解的协议能否推翻这个问题时,我们需要从多方面进行分析。首先,我们要了解这种调解协议的性质。交警部门调解达成的协议,本质上是一种民事合同。它是在交警的主持下,事故双方当事人就事故赔偿等问题经过协商后自愿达成的约定。从法律层面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交警部门调解达成的协议通常以书面形式呈现,符合合同订立的形式要求,具有合同的法律效力。 一般情况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也就是说,一旦双方在交警部门的调解下达成协议并签字确认,就意味着双方都认可了协议的内容,并且有义务按照协议的约定去履行。这是为了维护合同的稳定性和交易的安全性。比如,在一些交通事故中,双方就车辆维修费用、医疗费等赔偿问题达成了一致,那么双方就应该按照协议支付相应的款项。 然而,并不是所有情况下这种协议都不能推翻。如果存在法定的可撤销情形,协议是有可能被推翻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举个例子,如果在调解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事故的责任认定或者赔偿项目存在重大误解,导致协议的内容显失公平,那么该当事人就可以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申请撤销该协议。比如,当事人误以为自己承担全部责任而签订了高额赔偿协议,但后来发现事故责任划分有误,自己不应承担如此高的赔偿责任,这种情况下就可能构成重大误解。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规定,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如果在交警调解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受到另一方的胁迫,被迫签订了协议,那么受胁迫方也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推翻该协议。例如,一方以暴力相威胁,迫使另一方签订不合理的赔偿协议,这种情况下受胁迫方的意思表示是不真实的,协议的效力就会受到影响。 还有一种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比如,在事故发生后,一方当事人处于极度恐慌和无助的状态,另一方趁机提出不合理的赔偿要求,而受损害方在缺乏足够判断能力的情况下签订了协议,这种协议也可能因显失公平而被撤销。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要推翻交警部门调解的协议,不能自行宣布协议无效,必须通过法定程序,即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提出申请。在申请时,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存在上述可撤销的情形。比如,要证明存在重大误解,可能需要提供事故现场的相关证据、专业机构的鉴定报告等;要证明存在胁迫行为,可能需要提供证人证言、录音录像等证据。只有在有足够证据支持的情况下,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才会支持撤销协议的请求。综上所述,交警部门调解的协议在符合法定情形时是可以推翻的,但需要遵循法定程序并提供相应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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