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合同期限内停止租房,还需要再给中介支付费用,这样合理吗?
我通过中介租了房子,现在还在租房合同期限内,但因为一些特殊原因不能继续租下去了。中介现在要求我再支付一笔费用,我不太清楚这是否合理。我想知道在这种情况下,法律上是怎么规定的,我是否有义务支付这笔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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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租房合同期限内停止租房是否需要再给中介支付费用,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要明确中介费用的支付通常是基于中介服务合同的约定。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规定,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也就是说,中介的主要职责是促成租房合同的签订。 如果在与中介签订的服务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在租房合同期限内租客提前停止租房需要额外支付中介费用,那么从合同约定的角度,中介要求支付费用是有依据的。比如,合同中详细写明租客在租期未满提前解约时,需向中介支付一定比例的剩余租期对应的中介服务费等情况,租客就需要按照约定支付。 然而,如果中介服务合同中没有这样的明确约定,一般来说,中介促成租房合同签订后,其主要服务已经完成。租客在合同期限内停止租房,是租客与房东之间租赁关系的变更,并非中介再次提供了促成合同签订的服务。这种情况下,中介要求支付额外费用是缺乏依据的。例如,租客因工作调动需要提前退租,而中介并没有为此次退租行为提供新的服务,就不能随意要求租客支付费用。 另外,如果中介在知晓租客可能停止租房的情况下,故意不采取合理措施减少损失,甚至损害了租客或房东的利益,那么中介不仅不能要求额外费用,还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比如,中介在知道租客要退租后,不积极为房东寻找新租客,导致房东损失扩大,这种情况下中介就存在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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