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在逮捕犯人的时候可以直接击毙吗?
我想了解下,在警察执行逮捕任务时,是不是可以直接就把犯人击毙呢?我不清楚在什么情况下能这样做,什么情况下不能,想知道这里面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有没有相关的标准和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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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在逮捕犯人时并非可以直接击毙。这涉及到警察使用武器的法律规定,目的是为了保障公共安全和执法人员自身安全,同时避免不必要的人员伤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九条规定,人民警察判明有下列暴力犯罪行为的紧急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武器,其中包括放火、决水、爆炸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劫持航空器、船舰、火车、机动车或者驾驶车、船等机动交通工具,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的;抢夺、抢劫枪支弹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使用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实施犯罪或者以使用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相威胁实施犯罪的等等。 这里所说的使用武器,包括使用枪支将犯罪嫌疑人击毙。但前提是要判明情况属于上述法定情形,并且要先进行警告,警告无效后才可以使用武器。而且在使用武器时,要遵循必要性和适度性原则。必要性原则是指只有在其他方法无法制止犯罪行为、保护公共安全和人员生命安全时,才可以使用武器。适度性原则是指使用武器的强度要与犯罪行为的危害程度相适应。 如果犯罪嫌疑人已经停止犯罪行为,放弃抵抗,或者已经丧失继续实施犯罪的能力,警察就不可以再使用武器。如果警察违反规定使用武器,造成不应有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此外,受到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员,由该人民警察所属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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