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明知的认定有什么规定?


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中的“明知”是指行为人对其销售的食品属于有毒、有害食品这一事实有明确的认识或应当认识到。简单来说,就是要么你心里清楚这食品有毒有害还去卖,要么按照常理你应该能判断出这食品有问题却还是销售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明知”: 一、 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进货的;这就好比市场上正常的猪肉一斤三十元,而有人卖给你十块钱一斤,那这种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情况,就可能暗示着这猪肉有问题,如果你还进了货去销售,就可能被认定为明知。 二、 无合法进货渠道,且不能提供或者拒不提供销售的食品来源的;正规的食品销售都应该有合法的进货渠道,有相关的票据、合同等,如果没有这些,还说不清楚食品是从哪里来的,那就很难说你不知道这食品可能有问题。 三、 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销售的;同样道理,你卖的食品价格比正常市场价格低很多,很可能消费者就会怀疑这食品是不是有质量问题,而你还低价售卖,也可能被认定为明知。 四、 销售的食品包装上无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内容,或者标注虚假的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内容的;食品包装上的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是很重要的,没有这些信息或者信息是假的,说明这食品很可能不符合安全标准,你还销售,就可能存在明知的情况。 五、 其他足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这也说明了对于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处罚是比较严厉的,所以准确认定“明知”的情形非常重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