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出所是否可以依照病例裁定轻微伤?
我跟人发生冲突,身体有些受伤,去医院开了病例。现在派出所处理这件事,说要依照病例来裁定轻微伤。我不太懂,病例就能直接裁定轻微伤吗?这样合不合理、符不符合法律规定啊?我想了解清楚这方面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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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践中,派出所不能单纯依照病例裁定轻微伤。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轻微伤”的概念。轻微伤是指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造成组织器官结构轻微损害或者轻微功能障碍。通俗来讲,就是身体受到了伤害,但这种伤害相对比较轻,没有对身体的重要功能造成严重影响。 从法律依据来看,根据《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第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伤害案件后,应当在24小时内开具伤情鉴定委托书,告知被害人到指定的鉴定机构进行伤情鉴定。这意味着,对于伤害案件中的伤情认定,包括轻微伤的判定,需要专业的鉴定机构依据法定的鉴定标准来进行。病例主要是医院对伤者病情的记录和诊断,它反映的是伤者就医时的状况,但并不等同于伤情鉴定。病例可能存在主观判断、记录不全面等情况,而且病例本身没有经过专业的伤情鉴定程序。专业的伤情鉴定需要鉴定人员运用科学的方法和专业的知识,对伤者的损伤程度进行全面、客观的评估。比如,鉴定人员会考虑损伤的成因、损伤当时的伤情、损伤的后果等多方面因素。所以,派出所依照病例裁定轻微伤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和正规的程序要求。一般情况下,派出所应该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以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作为认定轻微伤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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