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受理前6个月被法院执行的财产能否追回?


在探讨破产受理前6个月被法院执行的财产能否追回这个问题时,我们需要先了解几个重要的法律概念和规定。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是处理企业破产相关问题的核心法律依据。 破产撤销权是《破产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根据《破产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这里所说的本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是指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也就是说,如果企业在已经出现破产原因的情况下,还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这种行为可能会被撤销,财产也可能被追回。 然而,对于被法院执行的财产,情况相对复杂一些。法院的执行行为是基于生效的法律文书,具有公权力的属性。一般情况下,法院的执行是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的,执行的依据是合法有效的判决、裁定等。从法律原理上讲,法院的执行行为是为了实现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司法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但是,如果存在特殊情况,例如执行行为本身存在违法或者错误,比如执行的法律文书被依法撤销,或者执行过程中存在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等情形,那么基于该执行行为所转移的财产就有可能被追回。这时候,破产企业的管理人可以通过法定的程序,如提起执行异议、执行异议之诉等,来主张权利。 此外,如果执行的财产属于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且该特定财产的执行不符合《破产法》规定的个别清偿撤销的例外情形,同时又影响到其他债权人的公平受偿权,那么在一定条件下,也有可能通过法律途径追回这部分财产。不过,这种情况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包括执行的时间、财产的性质、执行的目的等。 在实际操作中,破产企业的管理人需要对被执行财产的具体情况进行详细调查和分析。如果认为有必要追回财产,应当及时收集相关证据,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人民法院会根据具体案件的事实和证据,依据《破产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公正的裁决。总之,破产受理前6个月被法院执行的财产能否追回,要根据具体情况,依据法律规定来判断和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