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步证据可以作为证据用于判决吗?
我在一场纠纷里有一些初步证据,不知道这些初步证据能不能在法庭上当作有效的证据来让法官做出判决。不太清楚初步证据的效力,想知道法律上对初步证据在判决中的作用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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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步证据是指在诉讼开始阶段,当事人为了支持自己的主张而提供的、能够初步证明其事实存在的证据。它的作用在于开启一个证明的过程,使法官对案件事实形成初步的判断。 在法律实践中,初步证据本身通常不能直接作为判决的唯一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这意味着所有证据,包括初步证据,都需要经过法庭的质证和审查程序。 初步证据往往起到一个敲门砖的作用。当一方当事人提供了初步证据后,就会使对方当事人产生相应的举证责任。如果对方当事人没有提供相反证据进行反驳,那么初步证据所证明的事实就有可能被法庭认可。但如果对方提供了有力的反证,那么法庭就需要综合考虑双方的证据,来判断哪一方的证据更具有证明力。 在刑事诉讼中,初步证据对于决定是否立案、采取强制措施等具有重要意义。然而,要对被告人作出有罪判决,必须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这远远高于初步证据所能达到的证明程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在行政诉讼中,初步证据同样是原告启动诉讼程序的重要依据。原告需要提供初步证据证明行政行为的存在以及自己与该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等。但最终的判决还是要依据经过法庭审查和质证的全部证据来作出。总之,初步证据是诉讼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但不能直接作为判决的依据,而需要结合其他证据以及经过法定的程序来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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