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本身需要证明吗?


在法律程序中,证据本身是否需要证明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首先,我们要了解证据能力和证明力这两个关键概念。证据能力指的是证据能够被法院采纳的资格。简单来说,就是这个证据得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和要求,才能够进入到法庭审理的环节。例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这就意味着,不符合这些条件的证据,不具备证据能力,不能被法院采纳。 证明力则是指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证明作用和价值大小。即使一个证据具备了证据能力,可以被法院采纳,但它的证明力大小还需要进一步判断。有的证据证明力强,有的则相对较弱。比如,原始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传来证据;直接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间接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也对不同类型证据的证明力大小作出了相关规定。 对于一些无需证明的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自然规律以及定理、定律;众所周知的事实;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已为仲裁机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但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或推翻的除外。 而对于其他证据,通常是需要证明的。在司法实践中,一方当事人提出证据后,另一方当事人可能会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提出质疑,这时提出证据的一方就需要进一步证明该证据的有效性。比如在合同纠纷中,一方拿出合同作为证据,另一方可能会质疑合同上签字的真实性,提出证据的一方就需要通过笔迹鉴定等方式来证明签字的真实性。所以,证据本身是否需要证明不能一概而论,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