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下买卖安置房协议书是否可以公证?


在探讨私下买卖安置房协议书是否可以公证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安置房和公证的概念。安置房是政府在进行城市道路建设和其他公共设施建设项目时,对被拆迁住户进行安置所建的房屋。而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关于私下买卖安置房协议书能否公证,需要分情况来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证机构不予办理公证: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监护人代理申请办理公证的;当事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没有利害关系的;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专业技术鉴定、评估事项的;当事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有争议的;当事人虚构、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或者拒绝补充证明材料的;申请公证的事项不真实、不合法的;申请公证的事项违背社会公德的;当事人拒绝按照规定支付公证费的。 如果安置房已经取得了完整的产权,不存在权利瑕疵,买卖双方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买卖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那么这种情况下私下买卖安置房协议书通常是可以进行公证的。公证机构会对协议书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会予以公证,以证明该协议的效力。 然而,如果安置房尚未取得合法的产权证书,或者存在抵押、查封等权利限制情况,或者买卖行为违反了当地关于安置房交易的政策规定,那么公证机构很可能会以申请公证的事项不真实、不合法为由,不予办理公证。因为这种情况下的买卖协议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其合法性和有效性可能会受到质疑。所以,在考虑对私下买卖安置房协议书进行公证时,建议先了解安置房的产权状况以及当地相关政策,并咨询专业的公证机构,以确保协议符合公证的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