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罪为缓刑是否可以认定为累犯?
我之前有个罪判了缓刑,现在又涉及了新的案子。我很担心自己这种情况会不会被认定为累犯,想了解一下法律上对于前罪是缓刑,之后再犯罪的情况,到底能不能认定为累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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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们来明确一下什么是累犯和缓刑。累犯是指因犯罪被判处一定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罪犯。而缓刑呢,是指对被判处一定刑罚的罪犯,在一定期限内附条件地不执行所判刑罚的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六条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对于前罪被判处缓刑的情况,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这和“刑罚执行完毕”是不同的概念。因为“刑罚执行完毕”意味着犯罪分子已经实际服完了判决所确定的刑罚。而缓刑是附条件地不执行刑罚,既然原判刑罚都没有执行,也就不存在“刑罚执行完毕”的前提。所以,前罪为缓刑,在缓刑考验期满后再犯罪的,不符合累犯的构成要件,不能认定为累犯。 不过,如果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那就不属于累犯的问题了,而是要依据《刑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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