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取保候审后移交检察院,检察院能否再办理取保候审?
我之前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了,现在案子移到检察院了。我不太清楚这种情况下,检察院还能不能再给我办理取保候审,我想继续争取这个机会,不知道有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支持,所以来问问。
展开


在探讨检察院是否能在公安机关取保候审后再次办理取保候审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明确一下取保候审的概念。取保候审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简单来说,就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过提供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等方式,保证自己遵守相关规定,暂时不被羁押,等待案件的进一步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从法律规定可以看出,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都有决定取保候审的权力。当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后将案件移送至检察院时,检察院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审查。如果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符合上述取保候审的条件,即使之前公安机关已经办理过取保候审,检察院依然可以再次办理取保候审。这是因为在不同的诉讼阶段,案件的情况可能会发生变化,证据的收集、犯罪嫌疑人的表现等都可能与之前有所不同。 例如,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某些证据还不充分,但到了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新的证据显示犯罪嫌疑人可能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那么检察院就可以决定对其再次取保候审。当然,如果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不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比如存在串供、毁灭证据等可能,或者案件的性质较为严重,那么就不会再次办理取保候审。 总之,检察院在公安机关取保候审后是有权力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再次办理取保候审的,这一决定主要依据案件的实际情况以及犯罪嫌疑人是否符合取保候审的法定条件。

法律公园专业律师
平台专业律师
去咨询
去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