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不动产权证是否可以变更?
我名下有一套房子,现在因为一些原因,想把不动产权证上的信息做些变更,比如变更产权人或者房屋地址等。但不太清楚在民法典的规定下,不动产权证能不能变更。想了解相关法律规定,看看自己的情况是否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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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法典的框架下,不动产权证是可以变更的。我们先来解释一下不动产权证,它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就好比是房子等不动产的‘身份证’。而不动产权证的变更,指的是对不动产权证上登记的内容进行更改,比如权利人姓名、房屋地址、共有情况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就说明,不动产物权的变更以登记为生效要件,而不动产权证的变更就是对物权变更的一种体现。同时,《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也对不动产权属的变更登记做了详细规定。 那么,哪些情况可以进行不动产权证的变更呢?常见的有以下几种:一是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发生变化,比如权利人改了名字,或者房屋的面积、用途等发生了改变;二是不动产坐落、界址、用途、面积等状况变更;三是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不动产;四是抵押担保的范围、主债权数额、债务履行期限、抵押权顺位发生变化;五是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最高债权额、债权确定期间等发生变化;六是地役权的利用目的、方法等发生变化。 办理不动产权证变更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首先,要准备好相关的材料,一般包括不动产权属证书、发生变更的证明材料等。然后,到当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提出变更登记申请。登记机构会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并换发新的不动产权证。 不过,在办理变更登记时,要确保提交的材料真实、合法、有效。如果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总之,在符合法律规定和相关程序的情况下,不动产权证是能够进行变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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