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起诉科能不能办理取保候审?


在探讨检察院起诉科是否能办理取保候审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取保候审的概念。取保候审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它指的是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从法律规定可以看出,人民检察院有权力决定是否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措施。而检察院起诉科作为检察院的内设部门,具体负责审查起诉工作,在其职责范围内,是能够办理取保候审相关事宜的。当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向检察院起诉科提出取保候审申请。检察院起诉科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结合法律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如果认为符合取保候审条件,就会作出取保候审的决定;如果不符合条件,则会作出不予取保候审的决定,并说明理由。 在实际操作中,申请取保候审时,申请人需要提交书面申请,并说明申请取保候审的理由和拟采取的保证方式等内容。检察院起诉科在收到申请后,会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一旦决定取保候审,会责令犯罪嫌疑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总之,检察院起诉科是有权力办理取保候审的,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就可以申请并获得批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