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寻衅滋事检察院还可以批捕吗?


在探讨不是寻衅滋事检察院是否可以批捕这个问题之前,我们需要先了解什么是检察院批捕以及相关的法律规定。 检察院批捕,指的是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经审查认为符合逮捕条件,依法作出批准逮捕决定的一种诉讼活动。而逮捕是一种较为严厉的强制措施,目的是为了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防止犯罪嫌疑人继续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规定了逮捕的条件。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从这些规定可以看出,检察院批捕并不局限于寻衅滋事这一罪名。只要犯罪嫌疑人符合上述逮捕条件,无论涉嫌何种犯罪,检察院都可以批准逮捕。比如,在故意伤害案件中,如果有足够的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了伤害行为,并且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同时存在可能毁灭证据、干扰证人作证等社会危险性,检察院就会批准逮捕。再如,盗窃案件中,若犯罪嫌疑人多次盗窃,数额较大,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且有逃跑的迹象,检察院也会依据法律规定批准逮捕。 所以,即使不是寻衅滋事,只要满足《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逮捕条件,检察院依然可以作出批捕决定。这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以及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在司法实践中,检察院会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审慎作出批捕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