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后检察院是否可以逮捕?
我孩子之前被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现在这个决定被撤销了。我特别担心孩子会被逮捕,不太清楚在这种情况下,检察院是不是就可以直接对孩子采取逮捕措施了,想了解下相关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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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咱们来了解一下附条件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是指检察机关对一些犯罪情节较轻、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作出的暂时不提起公诉的决定,并设定一定的考验期。如果在考验期内犯罪嫌疑人遵守相关规定,考验期满后,检察院就不再起诉;若违反规定,就可能撤销附条件不起诉决定。 当附条件不起诉决定被撤销后,检察院是否可以逮捕,要依据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来判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撤销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情况,如果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检察院可以批准逮捕:(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也就是说,检察院不会因为撤销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就直接进行逮捕,而是要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是否存在上述社会危险性,结合证据情况和法律规定进行判断。只有当符合逮捕条件时,检察院才会作出逮捕的决定。所以,撤销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和逮捕之间不是必然的因果关系,要根据具体情形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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