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检察院是否可以拘留人?

我不太清楚在法律程序里,检察院有没有权力拘留人。我身边遇到个事儿,感觉好像得检察院介入处理,但不知道他们能不能直接把相关人员拘留起来,所以想了解一下检察院在这方面的权限到底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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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检察院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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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检察院是可以拘留人的,但有特定的适用情形和严格的法律程序。 首先,从法律概念上来说,拘留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等侦查机关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时,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对于检察院而言,它行使拘留权主要是针对一些特定的案件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中符合本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形,需要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人民检察院作出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这里所说的第八十二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情形分别是:“(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也就是说,当检察院在办理自侦案件时,如果发现犯罪嫌疑人存在上述紧急情况,为了保证侦查工作的顺利进行,防止犯罪嫌疑人继续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或者逃避法律制裁,检察院有权作出拘留的决定。 不过,检察院作出拘留决定后,具体的执行是由公安机关来完成的。并且,在拘留后,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同时,检察院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总之,检察院虽然有拘留人的权力,但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情形和程序来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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