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检察院审查起诉时能否把案件退回公安机关?

我涉及一个案子,现在到了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我不太清楚这个流程,想知道检察院在审查起诉的时候,是不是有权力把案件重新退回到公安机关去呢?想了解这方面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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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审查起诉
  • #退回侦查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司法实践中,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时是可以把案件退回公安机关的。下面我们来详细了解相关情况。 首先,我们来解释一下“审查起诉”这个法律概念。审查起诉指的是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和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审查,依法决定是否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不起诉或者撤销案件的诉讼活动。简单来说,就是检察院要看看这个案子证据是不是充足,事实是不是清楚,能不能把犯罪嫌疑人告上法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从这条法律规定我们可以知道,检察院把案件退回公安机关的主要原因是需要补充侦查。比如案件中的某些证据还不充分,犯罪事实还存在一些不清楚的地方,或者收集证据的程序可能存在问题等情况。退回补充侦查的目的是为了让案件的证据更加扎实,保证后续的审判能够公正、准确地进行。 而且,法律对退回补充侦查的次数和时间都做了明确限制。退回补充侦查最多两次,每次补充侦查的时间是一个月。这样规定是为了避免案件久拖不决,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果经过两次补充侦查,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综上所述,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时是有权力把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进行补充侦查的,这是法律赋予检察院的一项重要权力,也是保证司法公正的重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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