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时能否把案件再退回到公安机关?
我涉及一个案子,现在到了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我不太清楚检察院在这个阶段有没有权力把案子再退给公安机关。我想知道在什么情况下会退回,退回之后又会怎么处理,希望能了解这方面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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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时是能够把案件再退回到公安机关的。下面将详细介绍相关情况。 首先,解释一下“审查起诉”这个概念。审查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和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审查,依法决定是否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不起诉或者撤销案件的诉讼活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这里明确赋予了检察院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的权力。 那么,在什么情况下检察院会将案件退回呢?主要是当检察院认为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时候。比如,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犯罪行为细节没有调查清楚,或者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的关键证据不够充分等。 退回补充侦查是有次数限制的。同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如果经过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这是为了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避免案件久拖不决。 此外,如果检察院自行侦查的话,在审查起诉阶段,对于一些可以由检察院自行补充侦查的事项,比如某些技术性证据的补充等,检察院也可以自行完成侦查工作,而不必都退回公安机关。 总之,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时可以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这是保障司法公正、准确打击犯罪的重要程序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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