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省公安厅能否对某一起案件指定由省公安厅管辖?

我遇到个事儿,有一起案件涉及到的情况比较复杂。现在我就想知道,省公安厅有没有权力直接指定这起案件由它自己来管辖呢?我不太清楚相关法律规定,想弄明白这种操作在法律上合不合法,心里好有个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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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指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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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公安厅是否能对某一起案件指定由省公安厅管辖,需要结合具体的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来分析。 首先,指定管辖是指上级人民法院以裁定方式,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对某一案件行使管辖权。在公安机关系统中,指定管辖的目的在于解决管辖不明或者因各种原因有管辖权的机关不便行使管辖权的问题。《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对管辖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刑事案件,可以由有关公安机关协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对于省公安厅来说,通常情况下,它是可以进行指定管辖的。不过,一般是指定下级公安机关管辖。因为刑事案件管辖权的划分是按照级别管辖、地域管辖等原则确定的。通常基层公安机关负责大部分刑事案件的侦查工作,而省公安厅更多是承担指导、监督等职责。 但是,在某些特殊情形下,省公安厅也有可能指定案件由自己管辖。比如,当案件涉及重大复杂、有重大影响,或者案件涉及多个地区、需要省级层面统筹协调资源进行侦查时,省公安厅为了保证案件能够得到公正、高效的处理,是可以指定自己管辖该案件的。这也是从有利于案件侦破、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的角度出发。 总之,省公安厅虽然有指定管辖的权力,但指定自己管辖案件会比较谨慎,需要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并且是基于特殊且合理的理由才会这样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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