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六年前的寻衅滋事行为现在还能追诉吗?
我在五六年前参与过一次寻衅滋事事件,当时没被追究责任。现在心里一直不踏实,不知道过了这么久,法律上还会不会对我进行追诉呢?我想了解一下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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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诉是指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活动。要判断五六年前的寻衅滋事行为现在是否还能被追诉,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关于追诉时效的规定。 追诉时效是指按照刑法的规定追究犯罪分子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已经超过刑法规定的追诉时效期限的,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如果已经被追究了刑事责任,该案件应当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对于寻衅滋事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所以,如果是一般的寻衅滋事行为,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其追诉时效是五年。要是在这五年内,司法机关没有立案侦查,也不存在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而司法机关应当立案却不予立案的情况,过了五年就不再追诉。但如果是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追诉时效则是十年,那么五六年前的行为仍在追诉时效内,是可以被追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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