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欺诈是否能适用惩罚性赔偿?


在商品房交易中,欺诈是否能适用惩罚性赔偿是很多购房者关心的问题。下面为您详细解答。首先,我们来解释一下什么是惩罚性赔偿。惩罚性赔偿是指在正常的赔偿之外,为了惩罚恶意的侵权行为,额外要求侵权方支付的赔偿。它的目的不仅是弥补受害者的损失,还带有对侵权方的惩戒作用。 从法律依据来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第九条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在满足特定条件的商品房欺诈情形下,是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这里的欺诈主要指的是出卖人在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过程中存在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等行为,严重影响到买受人合同目的的实现。不过,需要注意的是,惩罚性赔偿并不是随意适用的,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具体情形。而且,在实践中,购房者要主张惩罚性赔偿,需要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证明出卖人存在欺诈行为以及给自己造成的损失等情况。所以,如果遇到商品房欺诈的情况,购房者应及时收集相关证据,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