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被判侵犯财产罪可以减刑吗?


首先,减刑是指对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的制度。这一制度体现了我国刑法对犯罪分子教育改造的积极态度,鼓励他们在服刑期间积极改正错误,重新回归社会。 对于被判侵犯财产罪的犯罪分子在青海能否减刑,答案是肯定的。我国刑法的适用具有普遍性,不会因地域不同而改变减刑的基本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明确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也就是说,在青海,只要因侵犯财产罪被判刑的犯罪分子符合上述条件,无论是“可以减刑”的条件,还是“应当减刑”的条件,都能够获得减刑的机会。比如,某犯罪分子因侵犯财产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服刑期间,他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认真遵守监规,主动学习法律知识和职业技能,有明显的悔改表现,那么他就有可能获得减刑。再如,如果他在服刑期间阻止了其他犯罪分子的重大犯罪活动,或者有发明创造等重大立功表现,那么就应当对他进行减刑。 不过,减刑也有一定的限度。根据刑法规定,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所以,在青海被判侵犯财产罪的犯罪分子,只要积极改造,符合法定条件,是可以获得减刑机会的,但也需要遵循减刑的限度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