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敲诈勒索罪和抢劫罪能否同时成立?

我遇到个事儿,有人威胁我,既用了可能伤害我人身安全的手段,又说不给钱就会一直骚扰我,我感觉这既像敲诈勒索又像抢劫。我就想知道,在这种情况下,敲诈勒索罪和抢劫罪能不能同时成立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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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罪名竞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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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诈勒索罪和抢劫罪是否能同时成立,需要从这两个罪名的概念和构成要件来分析。 敲诈勒索罪,简单来说,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这里的威胁、要挟内容比较广泛,比如以揭露隐私、毁坏名誉等相威胁,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而且被害人在交付财物时,还有一定的选择余地,不是完全处于不能反抗的境地。 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要求达到使被害人不能反抗、不敢反抗或者不知反抗的程度,被害人是在没有选择余地的情况下被迫交出财物。 从法律规定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分别对敲诈勒索罪和抢劫罪作出了规定。根据第274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构成敲诈勒索罪;第263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构成抢劫罪。 在司法实践中,这两个罪名一般不会同时成立。因为一个行为通常只能符合一种犯罪构成要件。如果行为人在犯罪过程中使用了暴力、胁迫手段,达到了使被害人不能反抗、不敢反抗的程度,就更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如果只是使用威胁、要挟方法,没有达到抢劫罪所要求的强制程度,被害人还有一定的意志自由,那么就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罪。不过,如果行为人的行为包含了多个不同的阶段或方式,一部分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另一部分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那就有可能分别认定为敲诈勒索罪和抢劫罪,实行数罪并罚,但这并不是两个罪名同时成立于一个行为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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