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本期间可以提出执行异议吗?
法院执行案件终本了,但我觉得执行过程存在问题。比如在财产查控方面可能有遗漏,我想知道在终本期间我能不能提出执行异议,这种情况下提出异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有什么具体要求和流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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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咱们来解释一下“终本”和“执行异议”这两个概念。“终本”也就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当法院在执行过程中,经过调查发现被执行人确实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虽然有财产但无法处置时,就会暂时停止执行程序,作出终结本次执行的裁定。而“执行异议”是指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或者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时,向执行法院提出的不同意见。 在终本期间,是可以提出执行异议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也对执行异议的受理条件、审查程序等方面作出了详细规定。即使案件处于终本状态,只要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存在违法之处,就有权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异议。比如,在终本前的财产调查可能存在不全面的情况,或者执行法院在采取执行措施时违反了法定程序等,当事人都可以通过提出执行异议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在终本期间提出执行异议是有法律依据和制度保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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