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公告送达后是否可以提管辖异议?

我收到了法院的公告送达,但是我觉得这个法院没有管辖权。我不太清楚在公告送达之后,我还能不能提出管辖异议,想了解一下相关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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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管辖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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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公告送达后是否可以提管辖异议这个问题时,我们需要先明确几个关键的法律概念。 公告送达是一种法律规定的送达方式。当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时,法院就会采用公告送达。简单来说,就是法院通过登报、在特定场所张贴公告等方式,向受送达人告知相关的诉讼事项,经过一定的期限,就视为已经送达给了受送达人。 而管辖异议是指当事人认为受诉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而向受诉法院提出的不服该法院管辖的意见或主张。这是当事人的一项重要诉讼权利,目的是保障当事人能在正确的法院进行诉讼,避免因管辖问题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从上述法律规定来看,提出管辖异议的时间节点是提交答辩状期间。公告送达只是一种送达方式,它本身并不影响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权利,但关键在于是否在法律规定的提交答辩状期间内。如果在公告送达后,当事人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内发现受诉法院没有管辖权,那么是可以提出管辖异议的。一旦超过了这个期间,当事人一般就不能再提出管辖异议了,但如果存在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情况除外。因为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是法律明确规定的,具有强制性,不受当事人是否提出异议以及提出时间的限制。 例如,甲与乙发生合同纠纷,乙作为被告下落不明,法院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向乙送达了起诉状副本等诉讼文书。公告期满后视为送达,乙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内认为受理案件的法院没有管辖权,此时乙就可以依法向法院提出管辖异议。如果乙在提交答辩状期间之后才发现管辖问题,通常就不能再提管辖异议了,不过要是该案件存在违反级别管辖或者专属管辖的情况,乙依然可以主张权利。 综上所述,公告送达后,当事人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内是可以提管辖异议的,但要注意遵守法律规定的时间要求。同时,对于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情况,法律也给予了一定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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