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回重审后还能否提管辖权异议?
我有个案子被发回重审了,之前一审的时候没提管辖权异议,现在发回重审阶段,我心里就犯嘀咕,不知道这时候还能不能提出管辖权异议,要是能提,我就想争取一下,所以想了解了解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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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发回重审后是否还能提出管辖权异议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来明确一下管辖权异议和发回重审的概念。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认为受诉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而向受诉法院提出的不服该法院管辖的意见或主张。简单来说,就是当事人觉得这个案子不应该由现在审理的法院来管。发回重审则是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已经审结的案件,发现其在审理过程中存在某些问题,而将案件发回原审法院重新进行审理的一种制度。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者按第一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审查。这一规定有其背后的法理逻辑。发回重审的案件,通常是因为原审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或者程序上存在问题,但案件的管辖法院一般在最初确定时是经过一定法定程序和条件的。如果允许当事人在发回重审时随意提出管辖权异议,可能会导致诉讼程序的拖延和混乱,也不符合诉讼效率和稳定性的要求。 不过,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如果在原审中,管辖法院的确定存在严重违法的情形,比如违反专属管辖的规定。专属管辖是法律规定某些类型的案件只能由特定的法院管辖,具有排他性。这种情况下,即便案件进入发回重审阶段,当事人也可以通过合法途径,如通过审判监督程序等,来纠正管辖错误。但这需要有充分的证据和理由来证明原审管辖法院的确定存在严重违法问题。 所以,一般情况下,发回重审后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法院是不会进行审查的。但如果存在原审管辖严重违法等特殊情况,当事人可以通过其他合适的法律途径来解决管辖问题。在实际遇到此类情况时,当事人最好咨询专业的法律人士,以确定自己的权利和可行的解决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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