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中是否可以提管辖权异议?


在法律程序中,管辖权异议是当事人一项重要的权利,但这项权利的行使是有严格的时间和条件限制的。 首先,我们来明确一下管辖权异议的概念。管辖权异议指的是当事人认为受诉法院或受诉法院向其移送案件的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时,而向受诉法院或受移送案件的法院提出的不服管辖的意见或主张。通俗来讲,就是当事人觉得这个案子不应该由这个法院来管,而应该由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来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这里的“提交答辩状期间”,一般是被告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 而二审程序是在一审判决作出后,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而启动的。到了二审阶段,通常是不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的。这是因为管辖权问题主要是在一审的初始阶段进行审查和确定的,目的是为了保证诉讼程序的有序进行和司法资源的合理利用。如果允许当事人在二审随意提出管辖权异议,可能会导致诉讼程序的拖延和混乱,影响司法效率。 不过,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如果是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即便在二审中也可能对管辖权问题进行处理。级别管辖是指按照法院的级别来划分不同案件的管辖范围,专属管辖则是指某些特定类型的案件只能由特定的法院管辖。例如,涉及不动产纠纷的案件,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如果一审法院违反了这些规定,二审法院可能会对管辖权进行审查和纠正。 总之,一般情况下二审中不能提管辖权异议,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当事人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以保障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