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工伤伤残能否提出重新鉴定?


在工伤认定过程中,工伤伤残鉴定是确定劳动者工伤赔偿标准的重要依据。然而,当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对初次鉴定结果有异议时,常常会疑惑是否能够提出重新鉴定。下面我们从法律依据、申请条件、申请主体、申请时间和鉴定机构等方面来详细解答。 首先,法律依据明确了重新鉴定的可行性。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这表明,法律赋予了相关主体对初次鉴定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重新鉴定的权利。 其次,关于申请重新鉴定的条件。一般来说,如果存在以下情形,申请重新鉴定是合理的。比如,初次鉴定时鉴定程序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像鉴定人员与一方当事人有利害关系却未回避;或者是有新的证据表明初次鉴定结果存在明显错误,例如后续发现了之前未被诊断出的与工伤相关的伤情等。 然后,申请主体方面。既可以是工伤职工本人,也可以是其近亲属,同时用人单位也有权提出重新鉴定申请。这保障了各方在对鉴定结果有异议时都能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申请时间也有严格限制。必须在收到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提出再次鉴定申请。超过这个时间,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将不再受理。所以,相关主体如果对鉴定结果有异议,一定要注意把握好时间。 最后,重新鉴定的机构。重新鉴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该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这体现了重新鉴定的权威性和终局性。 总之,对于工伤伤残是可以提出重新鉴定的,但需要符合法定条件、在规定时间内由适格主体向特定鉴定机构提出申请。相关主体在遇到对初次鉴定结果有异议的情况时,应当及时、准确地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