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货凭证能否作为讨债依据?


收货凭证在一定情况下是可以作为讨债依据的。下面从法律原理和相关法律规定来详细分析。 从法律原理上来说,收货凭证是证明货物交付的一种证据。当一方提供货物,另一方签收货物后,实际上就在双方之间形成了一种交易关系。如果交易的约定是供货方提供货物,收货方支付相应货款,那么收货凭证就可以证明供货方已经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当收货方没有按照约定支付货款时,供货方就有权依据这个交易关系要求收货方支付款项,而收货凭证就是证明这个交易关系存在以及供货方已经履行义务的重要证据。 在我国《民法典》中,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如果供货方和收货方之间虽然没有书面的合同,但存在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供货方提供货物,收货方签收,这就可以认定双方存在合同关系。收货方不支付货款的行为就属于不履行合同义务,供货方可以依据该条规定要求收货方承担继续支付货款的违约责任。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这说明收货凭证在司法实践中是可以作为认定买卖合同关系存在的重要依据之一。 不过,收货凭证作为讨债依据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比如,收货凭证上的信息是否完整明确,如果只简单记录了货物的数量,没有明确价格等关键信息,可能会给讨债带来一些困难。另外,如果对方能够提供相反的证据证明已经支付了货款或者存在其他合理的抗辩理由,那么收货凭证的证明力就可能会受到影响。所以,在讨债时,除了收货凭证外,还可以尽量收集其他相关证据,如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这样更有利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