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接受公务礼物的行为是否构成贪污罪?

我在政府单位工作,前段时间在公务活动中收到了一些礼物。现在心里有点担心,不知道这种接受公务礼物的行为会不会构成贪污罪呢?我不太清楚法律上对于这方面是怎么规定的,想了解一下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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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贪污罪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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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接受公务礼物行为是否构成贪污罪之前,我们先明确贪污罪的概念。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犯罪行为。这意味着,判断是否构成贪污罪,关键在于是否存在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对于接受公务礼物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四条有明确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数额较大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也就是按照贪污罪来处理。这里提到的“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主要依据的是国务院相关规定,如《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中不得赠送和接受礼品的规定》等,一般来说,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的贵重礼物通常是需要交公的。 那么,怎样才算“数额较大”呢?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也就是说,如果国家工作人员接受的公务礼物价值达到三万元以上,且按照规定应当交公却没有交公,就可能构成贪污罪。 然而,在实际情况中,并非所有接受公务礼物的行为都会构成贪污罪。如果礼物价值较小,属于正常的人情往来范畴,或者按照规定不需要交公的,通常不构成犯罪。例如,一些具有纪念意义但价值不高的小礼品。此外,如果工作人员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故意,而是因为疏忽等原因未能及时交公,在发现后及时补交的,一般也不会认定为贪污罪。 总之,判断接受公务礼物的行为是否构成贪污罪,需要综合考虑礼物的价值、是否应当交公、行为人主观故意等多方面因素。国家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规定,避免因不当行为而触犯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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