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过程中,在什么情况下应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在房屋征收过程中,临时安置补助费是一个重要的补偿项目。下面来详细说明在什么情况下应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首先,我们要明白临时安置补助费是什么。简单来说,它是在房屋征收过程中,因为征收方的原因导致被征收人不能在规定时间内搬回自己原来的房屋或者新安置的房屋,被征收人需要自己找地方临时居住,这期间产生的费用,征收方应该给予一定的补偿,这个补偿就是临时安置补助费。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第二十二条规定,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具体来说,有以下几种常见情况征收方应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一种是实行产权调换的情况。如果被征收人选择了产权调换,也就是用征收方提供的新房屋来置换自己原来被征收的房屋,在新房屋交付之前,被征收人需要自己解决居住问题,这个时候征收方就应该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比如,征收方承诺在两年后交付新的安置房,那么在这两年期间,被征收人在外租房的费用等就可以要求征收方给予临时安置补助费。 另一种情况是征收方没有按照约定的时间提供周转用房。有时候征收方会为被征收人提供周转用房,让被征收人在过渡期间居住。但是如果征收方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时间提供周转用房,导致被征收人不得不自己花钱去租房,这种情况下征收方也应该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还有,如果征收方提供的周转用房不符合居住条件,被征收人无法正常居住,只能自己另外找地方住,征收方同样要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被征收人在遇到这些情况时,要清楚自己有获得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权利。如果征收方拒绝支付,被征收人可以通过合法的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比如与征收方协商,协商不成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总之,了解相关的法律规定,才能更好地保障自己在房屋征收过程中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