累犯犯相同的案子能算自首吗?


要判断累犯犯相同的案子是否可以算自首,我们首先需要明确累犯和自首的概念。 所谓累犯,是指因犯罪而被判处一定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罪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六条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而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对于累犯犯相同的案子能否认定为自首,关键在于是否符合自首的条件。如果累犯在犯相同案子后,自动投案并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就满足了一般自首的条件,应认定为自首。即使是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与之前相同犯罪的其他罪行,也可能构成特别自首。 也就是说,累犯身份并不影响自首的认定。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自首条件,无论是否为累犯,也不论前后所犯是否为相同的案子,都可以认定为自首。所以,判断累犯犯相同的案子是否算自首,不能一概而论,要严格依据自首的法律规定来判断其是否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等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