累犯是否可以被假释?


在探讨累犯是否可以被假释这个问题之前,我们需要先明确累犯和假释的概念。 所谓累犯,简单来说,就是因犯罪被判处一定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规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罪犯。我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六条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而假释,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了一定时间的刑罚之后,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司法机关将其附条件地予以提前释放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刑法》第八十一条对假释的适用条件进行了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然而,对于累犯的假释问题,我国法律有明确且严格的规定。《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明确指出,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这一规定的背后是有着重要的立法考量的。累犯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险性相对较大,他们在初次犯罪接受刑罚处罚后,仍再次犯罪,说明刑罚的威慑和改造效果在他们身上没有充分体现。为了维护社会的安全和稳定,保护公众的利益,法律做出了禁止对累犯假释的规定。 综上所述,从法律规定来看,累犯是不可以被假释的。这是我国刑法基于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众安全等多方面因素综合考量的结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