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实践中累犯可以判处拘役吗?


在探讨具体实践中累犯是否可以判处拘役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来明确一下累犯的概念。累犯是指因犯罪而被判处一定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罪犯。累犯主要分为一般累犯和特别累犯。 一般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特别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六条,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从法律规定来看,对于累犯的处罚原则是“应当从重处罚”。这里的从重处罚,意味着在法定刑的幅度内,对累犯判处相对较重的刑罚。而拘役是一种短期剥夺犯罪分子人身自由,并就近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它是主刑中较轻的一种。 通常情况下,由于累犯体现出犯罪分子具有较大的人身危险性和再犯可能性,按照法律对累犯从重处罚的精神,在实践中判处拘役的可能性是比较小的。因为判处拘役的刑罚强度相对较低,难以体现对累犯从重处罚的原则。但是,这并不绝对排除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对于符合特定条件的累犯判处拘役。比如,虽然构成累犯,但此次犯罪情节显著轻微,所触犯的罪名法定刑本身就包含拘役,并且综合考虑各种量刑情节后,法官认为判处拘役能够实现罪责刑相适应的,也有可能作出判处拘役的判决。 综上所述,虽然在具体实践中累犯判处拘役的情况较为少见,但并非完全不可能,最终的判决还是要依据具体的案件事实、证据以及相关法律规定,由法官进行综合判断和裁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