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注销了还能追讨债务吗?


在实际商业活动中,公司注销后追讨债务是很多债权人关心的问题。下面我们来详细分析一下这种情况下的法律规定和追讨途径。 首先,我们要明白公司注销的基本概念。公司注销意味着该公司在法律上的主体资格消灭,就好像一个人在法律意义上‘消失’了。一般来说,公司在注销前需要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清算,清理公司的债权债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那么,如果公司没有按照规定进行清算就注销了,债权人该怎么办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也就是说,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可以要求公司的股东、董事、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承担债务。 此外,如果公司在清算过程中,清算组没有按照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债权人可以主张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这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一条中有明确规定。 还有一种情况,如果公司在注销时,股东存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等行为,债权人也可以要求股东在未出资或抽逃出资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规定,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公司注销了并不意味着债务就无法追讨。债权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通过法律途径要求相关责任主体承担债务。在追讨债务时,债权人要注意收集相关证据,如合同、发票、送货单等,以证明债务的存在。同时,要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避免超过诉讼时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