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冷静期内是否可以拒绝在一起?
我和伴侣正在走离婚程序,已经进入了离婚冷静期。可我现在不想和对方继续生活在一起了,心里很抗拒。想问问在这个离婚冷静期内,从法律上来说,我有没有权利拒绝和对方继续生活在一起呢?
张凯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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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离婚冷静期内,是可以拒绝和对方继续共同生活的。下面为您详细解释。
首先,从婚姻关系的本质来说,婚姻意味着夫妻双方共同生活、相互扶持等权利和义务。然而,当夫妻双方决定离婚并进入离婚冷静期时,这表明双方已经有了解除婚姻关系的意愿。虽然此时婚姻关系在法律上尚未正式解除,但双方的感情基础可能已经发生了重大变化。
从法律规定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归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这里并没有任何法律条文规定在离婚冷静期内,夫妻双方必须继续共同生活。
夫妻共同生活往往包含共同居住等内容,但这需要基于双方的自愿和感情基础。在离婚冷静期内,如果一方拒绝继续共同生活,这是其对自身生活状态和情感需求的一种合理表达,法律不会强制要求双方继续维持共同生活的状态。比如,一方可能因为离婚带来的矛盾和冲突,心理上无法再与对方共同居住,法律会尊 重每个人的意愿和选择。所以,在离婚冷静期内,您完全有权利拒绝和对方继续在一起共同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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