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行政诉讼被告该如何确定?

我跟行政机关发生了纠纷,打算去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是我不知道该把哪个行政机关列为被告。是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还是它的上级机关呢?我不太清楚这里面的规则,想了解下行政诉讼被告到底该怎么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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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诉讼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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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诉讼中,确定被告是一个非常关键的环节,它关系到诉讼能否顺利进行以及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保障。下面就为您详细介绍行政诉讼被告确定的相关规则。 首先,一般情况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这是最常见的情况,比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一家企业作出了罚款的行政处罚,企业不服要提起行政诉讼,那么作出罚款决定的市场监督管理局就是被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其次,如果是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例如,甲对某区公安局的行政处罚不服,向市公安局申请复议,市公安局维持了原处罚决定,那么甲提起行政诉讼时,区公安局和市公安局就是共同被告;若市公安局改变了原处罚决定,那么甲就应以市公安局为被告。这一规定出自《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再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比如,住建局和城管局联合对某建筑项目进行了查处并作出处罚决定,当事人若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住建局和城管局就是共同被告。这依据的是《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另外,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例如,某街道办事处委托某社区居委会对小区内的违规摆摊行为进行管理并作出处罚,若摊主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被告就是委托的街道办事处。《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五款规定:“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最后,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如果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那么作出撤销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由其指定的行政机关为被告。这是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六款:“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总之,在确定行政诉讼被告时,要根据具体的行政行为作出情况,结合上述法律规定来准确判断,以确保诉讼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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