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中的原、被告一般是什么?


在行政诉讼中,原告和被告的确定有着明确的法律规定和规则。 首先来说行政诉讼的原告。行政诉讼原告是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简单来讲,就是觉得政府部门等行政机关的某个行为给自己带来了不好的影响,损害了自己的利益,这个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就可以作为原告去法院起诉。比如,张三经营一家小餐馆,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卫生不达标为由吊销了他的餐饮服务许可证,但张三觉得自己的餐馆卫生是达标的,那么张三就可以作为原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接着说行政诉讼的被告。行政诉讼的被告一般是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比如,前面提到的张三起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吊销许可证的案件中,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就是被告。不过在一些特殊情况下,被告的确定会有所不同。如果是经过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