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中的原被告一般是什么?
我想打行政诉讼官司,但不太清楚行政诉讼里原被告分别是谁。我因为对某个行政部门的处理结果不满意,打算起诉,就是不知道自己在这诉讼里算什么角色,对方行政部门又算什么,想了解行政诉讼中原被告的具体定义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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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通俗来讲,就是“民告官”的诉讼,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活动。 在行政诉讼中,原告通常是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这里的合法权益涵盖很广,比如人身权、财产权等。比如,张三认为某工商局对他的店铺作出的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不合理,侵犯了他的合法经营权益,张三就可以作为原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而被告则一般是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例如,在上面张三起诉工商局的例子中,作出吊销营业执照这一行政行为的工商局就是被告。另外,如果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对此有明确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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