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告官诉讼中所谓的“民”正确的理解是什么?


在“民告官”诉讼中,“民”的正确理解涉及到行政诉讼原告主体资格的问题。下面我们来详细了解一下。 “民告官”在法律上对应的是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活动。这里的“民”指的就是行政诉讼的原告,它的范围是比较广泛的。 首先是公民。公民是指具有一国国籍,并根据该国法律规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在行政诉讼中,普通的自然人只要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就可以作为原告提起诉讼。比如,张三认为当地政府的拆迁补偿决定不合理,侵害了自己的财产权益,张三就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此时张三就是“民告官”中的“民”。 其次是法人。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它包括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等。例如,一家企业认为环保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合法,侵犯了企业的合法权益,该企业就可以作为原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最后是其他组织。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像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等。比如,某合伙企业认为税务部门的征税行为存在错误,损害了企业的利益,该合伙企业就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这就从法律层面明确了“民”的范围。 总之,“民告官”诉讼中的“民”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只要他们认为行政行为侵犯了自身合法权益,都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